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0号)精神,全面推进就业创业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强化各类政策协同机制,优化社会资本带动机制,完善就业创业服务机制,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构建就业形势综合监测机制,不断扩大就业规模,优化就业结构,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基本原则。“十三五”时期,全区就业创业工作要坚持总量与结构并重、坚持供需两端发力、坚持就业政策与宏观政策协调、坚持统筹发挥市场与政府作用、坚持普惠性与差别化相结合的原则,增强经济发展创
造就业岗位能力,提升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加强重点群体就业保障能力,提高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匹配能力,强化劳动者素质提升能力。
(三)主要目标任务。
⒈就业规模稳步扩大。“十三五”时期,全区城镇新增就业125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扶持创业20万人以上,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局势基本稳定,就业扶贫任务全面完成。
⒉人力资源结构不断优化。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10.8年;专业技术人才总量达到106万人以上,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才比例为15﹕44﹕41;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65万人以上,技术技能人才短缺状况有效缓解。
⒊就业质量进一步提高。全区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 96%以上,工资收入合理增长。
二、坚持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增强经济发展创造就业岗位能力
(一)建立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机制。推进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制定并实施扩大就业的财政、金融、产业等政策,建立健全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考核评估机制。围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着力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深入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推进呼包鄂协调发展及和林格尔新区建设,在打造新的区域增长极和经济支撑中扩大就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金融办、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列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其他部门按分工负责。下同)
(二)发展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吸纳就业。大力发展新能源、新材料、大数据云计算、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生物科技、蒙中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拓展就业领域。积极探索和创新监管方式,加快发展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经济形态,催生更多微经济主体,开发新型就业模式。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健全就业、劳动保障等相关制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大数据管理局、卫生计生委、工商局)
(三)增强中小微企业和服务业吸纳就业能力。扩大市场准入范围,落实降税减负等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培育特色产业集群,带动更多就业。开展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行动,不断拓展服务业发展的广度和深度,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门槛低的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和金融保险、节能环保、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推动家庭服务企业规模化、规范化、职业化发展,开展自治区“百户十强”家庭服务企业和自治区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创建活动,每个盟市至少打造一个自治区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旅游发展委、文化厅、体育局、民政厅、内蒙古国税局)
(四)拓展职业农牧民就业空间。加快发展现代农牧业,推进农牧业产业化、标准化和品牌化发展。依托农畜产品主产区和优势特色产业基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农畜产品加工园区,吸引农畜产品加工企业向园区集聚,创造更多职业农牧民就业机会。积极发展农牧业生产性服务业、农畜产品深加工和储运,推动发展互联网+现代农牧业,大力发展农畜产品电子商务、休闲农牧业、创意农牧业、森林体验、森林康养和乡村旅游等新业态,加快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扩大职业农牧民就业规模。(自治区农牧业厅、商务厅、发展改革委)
(五)健全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支持劳动者以知识、技术、管理和技能等创新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实行股权、期权等中长期激励政策,激发劳动者创业创新热情。推进差别化收入分配激励改革,实施技能人才、新型职业农牧民、科研人员、小微创业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基层干部队伍和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等城乡居民增收行动,提高劳动者就业收入水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牧业厅)
(六)促进困难行业和重点地区稳定就业。通过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落实减税降费、加快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等综合措施,推动钢铁、煤炭、煤电等行业转型发展,稳定用工需求。对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较为集中、待岗职工多、就业门路窄、失业风险大的困难地区,实施就业援助专项行动。促进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扶持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小微企业发展,拓展就业空间。推进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促进就业行动,支持大小兴安岭林区接续替代产业发展,促进林区扩大就业再就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林业厅、国资委)
三、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提升创业带动就业能力
(一)调动劳动者创业创富积极性。推动“放管服”改革,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依法取消制约创业创新、束缚活力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创业内蒙古”行动计划(2016-2020),组织落实创客逐梦计划、创业领航计划、创业筑巢计划、融资畅通计划、青年创业计划、返乡农牧民工创业计划,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登记失业人员等群体创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加快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加大对初创企业的场地支持、设施提供、房租减免、住房优惠等政策扶持力度,降低创业成本。(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科技厅、财政厅、编办、工商局、金融办、商务厅、地税局、发展改革委、团委、内蒙古国税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二)拓宽创业融资渠道。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对创业创新活动给予多种形式的融资支持。发展风险投资、天使投资,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开展股权众筹试点,利用好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做大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合理增加贴息资金投入,扩大担保基金规模,扶持更多劳动者创新创业。(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证监局、银监局、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三)提升创业服务能力。健全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全面推进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创业实训基地和创业项目库,以及以众创、众包、众扶、众筹为支撑平台的“四众”创业市场建设,积极培育新型创业孵化模式。继续实施“以奖代补”项目,到2020年打造100个以上特色突出、功能完备、承载力强、具有示范和带动效应,与区域优势产业高度契合的示范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支持培育一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创新型创业企业,加强创业创新资源共享与合作,鼓励发展“互联网+创业”。组织实施创业培训计划,探索建立创业培训、创业模拟训练和创业基地实训“三合一”培训模式,健全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劳动者创业能力。(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科技厅、商务厅、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金融办)
四、统筹做好重点群体就业,提升就业保障能力
(一)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工作。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着力在科技含量高的智力密集型产业特别是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高质量就业岗位。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开发岗位,统筹实施基层服务项目,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建立高校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的长效机制。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体系,创新就业信息服务方式方法,注重运用“互联网+就业”模式,强化就业市场供需衔接和救助帮扶。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强化创业指导、项目推荐、创业培训等服务。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打造一批高校毕业生创业品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
(二)促进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快建立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强化劳务输出地与输入地对接,推进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基地建设,有序引导农村牧区劳动力外出就业、就地就近就业。加强嘎查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监测,做好信息服务工作。围绕农村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农牧民工返乡就业创业,鼓励返乡农牧民工创办新兴农牧业经营主体,将农牧民工返乡创业园纳入区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总体规划,打造一批农牧民工返乡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扎实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扶贫工作,实行精准识别动态管理,精准援助引导转移就业,因人因需开展技能培训,组织开展劳务协作、“春风行动”、“春潮行动”、技能脱贫千校行动。力争到“十三五”期末,全区农牧民转移就业规模达到1225万人次,其中转移就业6个月以上达到1000万人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扶贫办、财政厅)
(三)强化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健全就业援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制定个性化援助方案,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援助,做到零就业家庭“产生一户、认定一户、援助一户、消除一户、稳定一户”,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难以通过市场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给予托底帮扶,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成员至少1人实现就业。落实各类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动态管理,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完善就业帮扶政策期满退出办法。(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残联)
(四)积极做好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坚持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依法依规的原则,鼓励支持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大力实施再就业帮扶行动,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分流职工转岗就业创业。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加强社会保险关系衔接,注重风险防范,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五)扎实做好其他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积极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鼓励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人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就业创业能力。统筹做好退役运动员、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群体就业工作。促进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开展以本民族语言、文字授课为主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汉语教学,提升其就业能力。(自治区民政厅、民委、司法厅、体育局、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提高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匹配能力
(一)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免费向城乡劳动者提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专业化建设,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机制,完善就业信息服务制度,创新就业服务模式,优化服务流程,简化服务环节和手续,提升服务队伍能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快诚信体系和标准化建设,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各类招聘活动及中介行为,破除妨碍劳动力、人才社会性流动的体制机制弊端。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促进劳动力在地区、行业、企业间合理流动。加快推进盟市、旗县(市、区)人力资源服务市场整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财政厅、工商局)
(二)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以产业引导、政策扶持和环境营造为重点,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推进计划,重点打造20家有核心产品、技术含量高、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依托重大项目和龙头企业培育创新发展、符合市场需求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和互联网技术融合,实施“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监测和发布制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推进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建立自治区级集中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系统和服务平台,充分运用网站、“草原智慧就业云平台”、12333热线、“人才驿站”、微信、自助终端等渠道,打造线上线下一体的服务体系。到2020年,推进“人才E站”进入300个社区。(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四)加强就业形势监测分析。健全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统计口径和调查方法,推进各部门就业信息统计资源共享,建立更加准确、全面反映就业创业情况的统计监测指标。加强与研究机构、市场分析机构的密切协作,建立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行业经营等数据以及社会机构相关数据交叉比对机制,提高就业形势监测和分析能力。建立完善就业信息和失业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及时掌握监测企业人员变动情况及趋势,适时发布预警信息。(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计局、农牧业厅、教育厅、工商局、残联)
六、完善教育培训机制,增强劳动者素质提升能力
(一)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课堂教学、自主学习、结合实践、指导帮扶、文化引领融为一体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推行产教融合的职业教育模式,实施“订单式”培养、工学交替培养、顶岗实习,积极推动校企联合招生培养的现代学徒制;强化教学、实习、实训的融合,普及推广项目教学、案例教学、情境教学等教学模式;积极推广“双证书”制度,将相关课程考试考核与职业技能鉴定合并进行。(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构建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建立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制度,健全以企业、职业院校和各类培训机构为依托,以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为主要形式,覆盖全体、贯穿终身的培训体系。统筹建设区域性大型实训基地、盟市级综合型实训基地和旗县级地方产业特色实训基地,构建布局合理、定位明确、功能突出、信息互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网络。建立区域职业培训联盟(集团),推动职业培训资源优化配置,实现职业培训资源共享。完善职业培训工作机制,努力使每个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健全职业培训政府补贴制度,完善财政资金补贴方式,提高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执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三)实施精准培训计划。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突出重点人群和“高精尖缺”导向,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着力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和新成长劳动力技能提升、在岗职工技能提升、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战略性新兴产业紧缺劳动力技能提升等计划,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组织实施农牧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春潮行动”,使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农牧民工至少掌握一门实用技能。加大贫困家庭子女、失业人员、转岗职工和残疾人等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力度,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实施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程,建立教育培训、规范管理和政策扶持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力争到2020年,全区培训新型职业农牧民8万人。实施现代青年农牧场主培养计划和农村牧区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培养计划,吸引年轻人从事农牧业创业。实施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十三五”时期,基本实现每位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一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农牧业厅、团委、残联)
七、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升就业质量
(一)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加强对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指导和服务,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建立企业信息交流和通报制度,加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
(二)健全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建立企业酬薪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着力提高一线生产服务岗位职工工资水平,积极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组织实施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行动计划,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会)
(三)加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力度。进一步完善网络化、网格化劳动保障监察体系,重点查处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应急调处机制和仲裁特别程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总工会)
八、加强组织实施,为《“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贯彻实施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支撑
(一)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健全并落实自治区就业和农牧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统筹协调,确保按进度完成目标任务。健全政府促进就业目标责任、考核评价机制,把实施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到年度工作计划中,强化对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评价,并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二)强化政策协同。各地区、各部门要将促进就业、稳定就业作为宏观经济政策的优先目标,加快完善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体系,促进就业政策与产业、财政、税收、金融、教育、社保等政策措施的统筹协调,形成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宏观政策体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强化资金支持。健全政府投入持续稳定增长机制,就业资金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本方案项目的实施。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切实增强各级财政特别是基层财政的就业投入。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形式,有序、有效引导并带动社会资本扩大就业创业服务供给。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资金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就业专项资金。(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四)强化督查评估。加强对规划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开展年度监测,组织实施评估。2018年进行中期评估,2020年底进行终期评估,重大情况要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部门和单位)